邵阳市经济学会是由邵阳学院牵头成立的,邵阳市从事经济工作、经济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邵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学会挂靠邵阳学院,办公室设邵阳学院科技处,由邵阳学院科技处直接管理,并接受邵阳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有单位会员 6个,个人会员74人。
邵阳市经济学会组织机构:
顾问:刘新民 戴松林 尹世杰 李清香
会长:黄民成
副会长:钟敦艺 廖荣华 郑伯红 刘放鸣
秘书长:许四海
办公室联系人: 章坤
邵阳市经济学会章程
? 总则
? 学会名称为邵阳市经济学会。
? 本会是邵阳市从事经济工作、经济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我市经济科学的繁荣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 本会在中共邵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并接受邵阳市社科联和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会挂靠邵阳学院,办公室设邵阳学院科技处。
? 业务范围
?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组织会员紧密联系邵阳市经济发展的实际开展经济学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 组织会员开展经济学知识普及、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 协调会员之间,本会与其他学术团体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 评选和推介优秀学术成果和经济工作的先进个人;
? 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 会员
?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热心经济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经济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 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定;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中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由理事会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数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工作需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但应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领导本会的重大活动和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落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由曾经对本会工作做
出较大贡献的负责人和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社科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15日内,经市社科联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