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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08-03-14 来源:邵阳学院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扶持具有发展前景的理论和应用性研究项目,推动我校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上档次,确保科研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合理,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以邵阳学院名义承担,且由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负责或协作的已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学科的科学研究、技术研究项目。按其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
 
1、 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省及地方政府资助的指令性、指导性科研项目,必须有各级政府的批文,即纵向项目。
2、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或我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个人资助的研究项目,即横向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科技处全面负责。具体包括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申报;负责项目实施的进度、中期检查、督促和协调;负责项目结题验收、组织成果鉴定;负责经费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并将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聘请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与鉴定,参与申报项目的择优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教师申报科研项目的具体组织、发动工作,并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具体的指导。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布置及时通知学校所属各部门,各部门应及时传达到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并按具体要求组织好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条件与时间以上级部门下文为准。
第九条 学校向上级推荐的各级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统一报送。各级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申报费由项目申报人承担。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上级部门所下文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 项目申请人根据上级各部门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同时填写相关《项目申请书》。
2、 科技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上级各部门分配的申报限额择优向上推荐,并签署意见。同时,向上报送《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了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提高我校申报项目的竞争力和中标率,每年上半年各院、系、部、中心应作好科研计划,认真做好选题工作,组织好论证,必要之时聘请校外专家进行指导,为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等提出修改和评价意见。
第四章 资助办法与范围
第十四条 资助办法: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原则上按项目资助金额1:2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上限不超过40万元/项;无下拨经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项,无下拨经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万元/项;“863攻关计划”项目与“973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学校原则上按项目资助金额1:1.5比例提供配套经费,上限不超过30万元/项;省自然科学基金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原则上按项目资助金额1:1比例提供配套经费,上限不超过8万元/项;无下拨经费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无下拨经费的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0.6万元/项;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有下拨经费的按项目资助金额1:2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上限不超过10万元/项; 无下拨经费的资助1万元/项;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有下拨经费的按项目资助金额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重点项目上限不超过3万元/项, 一般项目上限不超过2万元/项;无下拨经费的资助0.5万元/项。
2、 科技厅与教育厅的重点项目、教育厅的青年项目,学校按项目资助金额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上限不超过5万/项;科技厅的一般项目,学校按项目资助金额1: 0.5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上限不超过1万/项;教育厅的划块项目,项目总经费为文科0.5万元/项,理科1万元/项;省社科联的立项项目,有下拨经费的一律配套资助0.5万元/项;无下拨经费的资助0.3万元/项。省科技厅、教育厅的委托项目,按项目资助金额1: 0.5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3、 上述获学校配套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是邵阳学院。
4、 具有应用前景的横向项目,学校可提供部分无息贷款或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学校按适当比例提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为上级拨款部分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项目经费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科技处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负责人在有效票据上签字——科技处审核登记——科技处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报账(具体要求按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专款专用,讲究使用效益,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学校科技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有权拒付不合理的或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到位当年,设立专门帐号,学校科技处从当年到位经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技发展和科研管理事务;对于横向项目,项目组可从到位经费中提出25%作为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学校科技处提出10%的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科技发展和科研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鉴定、验收和结题后,科研经费若有结余,结余部分的30%奖励给项目组;7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同时,学校对结题的项目依照《邵阳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处积极做好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学院
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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