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为调动我院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我院的知识产权,强化创新意识,促进技术进步,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
专利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专利基金的使用、专利奖励及专利实施等内容。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由科技处具体负责。 |
第三条 |
凡我院师生员工在执行学院的教学科技以及其他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学院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该发明创造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该个人为专利权人。 对于以上两款所提及的发明创造,如果个人和学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合同,专门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四条 |
凡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应先填写《邵阳学院专利基金申请表》(见附件),经申请人所属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处批准,然后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凡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者,应由所属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交科技处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 |
第五条 |
学院设立专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好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予以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 及专家论证、评审费等项目的支出。 |
第六条 |
凡职务发明创造均可申请基金资助,需填写《邵阳学院专利基金申请表》,并由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然后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报学院审批。基金批件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如果需要,应再行提出申请。 |
第七条 |
基金申请获准后,学院支付 70%用于专利申请、代理和审查费用;另外30%先由课题组负担,待专利授权后由本基金拨付。 |
第八条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技术实施后的收益分配办法: 20%作为学院科技事业费收入;10%作为中介信息费(支付专利转让中介方);10%作为学院专利基金;经与专利申请人协商,所在系(院)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劳务酬金;其余收益作为专利发明人的劳务酬金。 |
第九条 |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学院对授权专利纳入科技成果管理。 |
第十条 |
专利实施和许可贸易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代表学院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学院各项专利权。 |
第十一条 |
学院承担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的相应义务。 |
第十二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