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举办各学科,各类型的学术讲座,有利于活跃学院的学术气氛,有利于开阔全院师生的眼界,也有利于提高学院的知名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学术讲座活动,以取得良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各系、(院)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教师教学科技水平,培养学生科技素质和能力,举办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学术讲座。 |
第三条 |
学术讲座的内容应具有学术性、前瞻性或实效性,介绍本学科技究中居于较前沿领域。 |
第四条 |
我院承担学术讲座者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外聘学术讲座者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鼓励符合条件的我院老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 |
第五条 |
各系(院)全学年至少安排 10 次学术讲座,其中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至少举办讲座 1 - 2 次。 |
第六条 |
各系(院)在每学期末要制定好下学期举办学术讲座的初步计划,填写学术讲座计划表,交科技处。 |
第七条 |
主办单位在举办学术讲座的前两天通过海报、网上公布等形式公布消息。主办单位应保存学术讲座的图文资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价值的报告可制作声像资料。报告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邵阳学院学术讲座总结表,并附报告现场的图片资料,报科技处。 |
第八条 |
每次学术讲座的时间不少于 1.5 小时,外请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讲座,每人每趟不得超过二次。 |
第九条 |
邀请境外、国外专家或学者进行学术讲座,须先向学院外事办按有关程序报批。 |
第十条 |
我院教师举办学术讲座,每次计科技分 6 分。外聘专家、学者来院举办学术讲座,学院支付一定酬金,标准(每人每次)为:院士 1000 元;博士研究生导师 500 元;高级职称或博士 300 元。其它费用由主持单位支付。 |
第十一条 |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