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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08-03-14 来源:邵阳学院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校级科研课题立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面向全校教职员工,分教授(博士)项目和重点项目。
 
教授(博士)项目主要支持我校教授与博士等科研骨干;重点项目面向全校中青年教师。
教授(博士)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 3 年,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 2 - 3 年。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邵阳学院科技网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教授(博士)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邵阳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一般每年审定一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 项目申请人向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邵阳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科技处报送《邵阳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邵阳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打印件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
3、 各部门向科技处申报的时间为每年 10 月底以前。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 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人员落实到位,且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2、 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
3、 承担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坚持 " 科学、公正、合理、择优 " 的原则。
第十条 科技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提交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科技处向课题主持人正式下达研究任务。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教授(博士)项目:项目经费为 10000 元。重点项目:项目经费在 3000 元至 6000 元之间。凡列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自然科学项目每项经费 6000 元,社会科学项目每项经费 3000 元。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 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逐年到位,实行滚动投入制度,确保资助经费与研究成果挂钩。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 项目的阶段性科研成果;
3、 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邵阳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由所在部门签署中期检查意见,报学校科技处。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课题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对原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后,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中止、撤销决定:
 
1、 项目中期检查时 , 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 承担人调离邵阳学院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 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条 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对未到期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别给予 “ 正常 ” 、 “ 基本正常 ” “ 不正常 ” 三类评价。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邵阳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正式出版物原件,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二十三条

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对已到期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别给予 “ 圆满完成 ” 、 “ 基本完成 ” “ 未完成 ” 三类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时报送《邵阳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被评为 “ 未完成 ” 的项目,冻结其研究经费,两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被评为 “ 圆满完成 ” 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
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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