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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添加时间:2008-03-14 来源:邵阳学院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学术民主,规范和加强我院科技工作,提高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1至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推荐,院长提名;特殊情况下,暂时不具备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可由院长直接提名。所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组织专业学术小组开展有关工作。专业学术小组可由在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 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2、 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掌握学科前沿动态,教学科研成绩突出,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3、 具有教授职称;具有副教授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具有副教授职称并获得硕士学位,且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应为第一完成人)或自然科学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社会科学论文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应为第一作者)。以上三条件必须具备一条。
4、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应在63周岁以下。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科研计划;
2、 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
3、 参加学术带头人,国家级、省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4、 负责学院科技项目的立项、检查、结题、鉴定和推荐工作;
5、 参加学院教师高、中级职称的推荐及评审工作;
6、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决定一般事项的表决以多数通过为有效。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进行调整,正副主任委员改选,可连选连任,委员连任者应不少于半数。任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减。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邵阳学院
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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